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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期 自然人***设立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可否享受递延***政

发布时间:2017-03-31 08:09:58        

第21期 自然人***设立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可否享受递延***政策

 

 作者:胡俊坤     来源:中财讯集团

 

2016年营业税***改征***、国地税实施联合稽查、大力推行大数据征管变革、金税工程三期***上线运行后,税务***将拥有海量的征管数据,拥有更加智能化的数据处理与信息分析比对系统,***人如何应对?【俊坤税话】通过实例分析,教您如何化解***风险,确保企业“税税平安”! 

自然人***设立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可否享受递延***政策

【本节提示】自然人以非***性资产对外***并且取得***的,按照政策的规定虽然必须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个人以非***性资产***设立个人独资或者个人合伙企业,那么是否也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案例描述】2016年12月底,孟某以其拥有的专利技术(取得成本40万元,***前的评估价800万元)与他人一道***设立了甲合伙企业,专司磁性材料的研发与生产。2017年2月22日,甲企业办妥工商登记手续。3月初,孟某与甲企业财务一道到当地税务***,准备办理个人以非***性资产***分期递延***的备案手续。当孟某与财务向税务***说明情况后,税务***却明确告知:孟某的非***性资产***行为不适用分期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必须按规定一次性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分析】那么,自然人以非***性资产***设立个人独资或者个人合伙企业,究竟是否适用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呢?对此问题的解答,除了寻找政策依据之外,别无他径。

而具体到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目前主要的就是两个:一个是《***、***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性资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另外一个是《***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性资产***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财税〔2015〕41号文***条规定:“个人以非***性资产***,属于个人转让非***性资产和***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继续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申报***。***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文***条则进一步明确:“非***性资产***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性资产***行为并取得被***企业***的个人为***人。”

仔细分析上述政策,我们可以发现,自然人以非***性资产***适用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是有很多前提条件的。具体而言,包括了以下以个前提条件:

***,必须以非***性资产对外***;

第二,必须取得被***企业的***;

第三,必须是一次性缴***款有困难;

第四,必须合理地制定分期缴纳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报备。

四个条件中,哪个***重要呢?第四个属于程序性要件,一般人都可以做到;第三个是***资金必要性原则的体现,一般情况下,也很容易满足。剩下的也就是两个了:一是***,二是***。这两个条件必须一并加以分析。众所周知,***有多种,可以是***性***,也可以是***性***。***性***大多具有投机性,并不刺激***与生产,因而一般不可能为税收政策激励,所以,只有那些***性***才可以适用递延***优惠。

因而,结论应当是非常明确的:个人只以非***性资产对外***并且取得***的时候,才可能适用分期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界定】所以,现在的问题也就简单到对两个字的分析了:***!

如果自然人***设立个人独资或者个人合伙企业取得的***的话,那么,就一定能够适用上述财税〔2015〕41号文所规定的递延***政策,反之,则无论如何都是不能适用的。那么,自然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伙企业所取得的是不是***呢?

关于***,百度百科解释如下:***就是指***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而享有的权利。也就是说在百度百科看来,向合伙企业***所取得的也可以是***。这种解释可能是合理的,或者说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它只是一种学理解释,并没有***的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财产为***人个人所有,***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也明确:“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个人***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人合伙企业取得的都不是***,因为其承担的几乎都是无限责任。

不仅如此,《***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以下统称被***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或股份。”该条款明确自然人自由***者***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伙企业的***份额或者合伙份额排除在***之外。 

【分析结论】分析到这里,似乎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不论是财税〔2015〕41号文,还是***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文,都特别强调适用递延***的条件必须是对外***且取得***,而目前所有的政策都没有明确个人***设立个人独资与个人合伙企业所取得的权益属于***的范围,相反,一些政策更倾向于将其从***范围中排除。因而,从这个意义上分析,税务***的说法并应当是有道理的。  

【合理性分析】有道理的并不一定就是合理的。

***与***税务总局为什么要出台非***性资产***递延***政策?除了刺激和鼓励***之外,还体现和贯彻了一个重要的税法原则:***资金必要原则。即***人必须拥有足够的资产缴***款。但现在的问题是:个人以非***性资产对外***,不论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还是设立个人合伙企业,都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所以,如果要求***者在***当时就***,显然违背了一般的税法原则。

此外,要求***者在设立个人独资或者个人合伙企业当时***也不符合税负原则。同样都非***性资产***,但如果设立法人企业的就可以分期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一旦***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人合伙企业就必须一次性***,这其间有何公平可言呢?

所以,从***资金必要原则以及税负公平原则的角度考虑,自然人***者在以非***性资产***设立个人独资与个人合伙企业时,也应当可以享受递延***政策。 

【解决路径】鉴于现行的税收政策,包括财税〔2015〕41号文***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文都不是很明确,并且税务人员出于规避不征税与少征税等***的风险,一般都会选择征税(不征税,他们将可能承担***责任;而征税,则永远不会有******责任)等现实问题,因而,***好的办法就是由***或者***税务总局出台相关的文件,对非***性资产***分期缴***款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适当明确,如界定非***性资产***包括对个人独资与个人合伙企业的***。 

【下节提示】面对一道税与两道税,您的***选择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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