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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 18号通知“两取消”“一就低”要捋清这样几个文件

发布时间:2017-03-29 02:51:38        

第2期 18号通知“两取消”“一就低”要捋清这样几个文件


作者:吴清亮     来源:中财讯集团       
 

2017年3月15日,《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以下简称“18号通知)下发,其中,涉及到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三个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现将18号通知相关联的几个文件捋一捋,供同志们在执行中参考。

一、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一)4月1日起停止征收。18号通知明确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也就是说,自2017年4月1日起停止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二)应当及时清算。但18号通知明确对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三)相关文件的时效问题。根据18号通知,《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64]财预王字第380号)自2017年4月1日起同时废止。同样,根据上述文件精神,《财政部关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有关政策的批复》(财规[2000]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函字[2000]7号)等也应当由有权部门明确予以废止。

二、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一)4月1日起停止征收。18号通知明确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也就是说,自2017年4月1日起停止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二)应当及时清算。根据18号通知,对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三)相关文件的时效问题。18号通知明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自2017年4月1日起同时废止。

根据财综〔2007〕77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同样,根据财综[2002]55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9]96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同时废止。

三、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就低不就高

(一)扩大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里要把握好三个数字,一个是“3年内”,一个是“30人”,一个是“在剩余时期内”。

(二)设置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换言之,就低不就高。

(三)相关文件。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的文件有以下几个:

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06号)明确了几项具体征缴工作。

三是《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及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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