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3-21 01:55:34
【本篇提示】2016年12月21日,《***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下发,明确提出要“切实在2017年1月1日至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做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并提出了具体要求。这里的关键词是“落实”,那么,如何将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内容概述】2015年11月2日,***、***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该文件明确了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特别事项的处理、会计核算与管理、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执行时间等六个方面的问题,同时废止了《***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两个文件的相关规定。
【注意事项】
一是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研发费用政策口径问题。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十三、本通知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由于财税[2012]27号目前全文有效,且没有对已经明文废止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进行修订,笔者理解此项规定对2015年度及其以前年度有效,但自2016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二是***自主创新示范区等软件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计算口径问题。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四、除***另有政策规定(包括对***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规定)外,软件企业研发费用的计算口径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此项政策也应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三是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问题。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及“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其中引用的政策依据自2016年1月1日起已经明文废止,而***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仍然全文有效,因此,笔者理解其中涉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自2016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是企业所得税***申报填报口径问题。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在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中,有如下表述:“本表适用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人填报。***人根据税法、《***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情况。”笔者理解仅适用于2015年度及以前年度,对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研发费加计扣除不再适用。同样,对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中:“26.第26行‘十七、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填报***人本年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也应作上述处理。
【附件】相关文件有效性清理:
1、***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税总函[2016]685号 发文日期:2016-12-21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切实在2017年1月1日至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做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2、***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略)
发文字号:***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发文日期:2015-12-29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研究开发人员范围、研发费用归集、委托研发、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核算要求、申报及备案管理、后续管理与核查、执行时间等。
3、***、***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财税[2015]119号 发文日期:2015-11-02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特别事项的处理、会计核算与管理、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等。
4、***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略)
发文字号:***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发文日期:2014-11-14 有效性:条款失效
相关内容: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规定,本文件附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预缴情况统计表》及其填报说明自2015年7月1日起废止。
相关内容:对生物***制造业等六大行业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问题。
5、***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略)
发文字号:***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发文日期:2014-11-03 有效性:条款修改
相关内容: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填报问题。
6、***、***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财税[2013]70号 发文日期:2013-09-29 有效性:全文废止
政策依据:
(1)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本文件全文有效。
(2)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本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3)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令2016年第83号),本文件全文废止。
相关内容废止。
7、***、***、***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财税[2009]31号 发文日期:2009-03-27 有效性:全文失效
政策依据: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本文件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相关内容废止。
8、***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8]116号 发文日期:2008-12-10 有效性:全文废止
政策依据:
(1)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本文件全文有效。
(2)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本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相关内容废止。
9、***、***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9]273号 发文日期:1999-11-02 有效性:全文废止
政策依据:
(1)根据《***关于取消***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本文中对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的审核自2002年11月1日起废止。
(2)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条款自2011年1月1日起废止。
(3)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令第83号)规定,本文件自2016年8月8日起全文废止。
相关内容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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