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3-13 02:40:11
我是农村合作社工作人员,请问对于合作社税收优惠有哪些?
对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一般***人从农民***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农民***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机,免征***;对农民***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咨询当地税务部门为准!
政策依据:
一、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农民***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
(一)对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
(二)对农民***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机,免征***。
(三)本通知所称农民***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合作社。另外,《***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专用***。
因此,如您企业业务符合上述规定,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及《广东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做好货物劳务税税收优惠办理事项的通知》(粤国税货便函〔2014〕53号)的规定,该项业务属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按规定,要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向主管税务***提请备案,并提交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审核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人不得享受***减免税。应此,您公司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合作社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137号)规定,向主管税务***申报以下资料备案:1、《***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种植、养殖场地租赁合同(或证明)复印件;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合作社的相关资料。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含企业 性质的农民***合作社)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免责声明:以上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会员负责,产品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产品网不涉及用户间因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 纠纷由您自行协商解决。
风险提醒:本网站仅作为用户寻找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贸易相关的服务信息的平台。为避免产生购买风险,建议您在购买相关产品前务必 确认供应商资质及产品质量。过低的价格、夸张的描述、私人银行账户等都有可能是虚假信息,请采购商谨慎对待,谨防欺诈,对于任何付款行为请您慎重抉择!如您遇到欺诈 等不诚信行为,请您立即与产品网联系,如查证属实,产品网会对该企业商铺做注销处理,但产品网不对您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联系:304108043@qq.com是处理侵权投诉的专用邮箱,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欢迎您向该邮箱发送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给您答复,感谢您对我们的关注与支持!
北京中财讯财税筹划技术研究院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地址: 主营产品:财务 会计 税务咨询 培训 审计 筹划服务
Copyright © 2025 版权所有: 产品网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产品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您好,欢迎莅临,欢迎咨询...